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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08 07:57 点击次数: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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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资质已被注销,还通过微信群非法揽客;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还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变相收取回扣……这些文化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都“栽了”!8月12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多起今年以来发生在重庆文旅市场领域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在剩余的暑期里,还有出游计划的市民可以据此多留个心眼了。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共有12个。其中,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同旅游者的合同纠纷,以及长久以来备受关注的“不合理低价游”等均不止出现了一起,尤其值得广大市民、游客警惕。
根据通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相关案例就有3起。如2024年5月,刘某在其旅行社经营资质已注销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布包价旅游产品信息,非法招揽游客组团开展包价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并租用无营运资质的普通客车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客车在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游客1死4伤。
据介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刘某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1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的违法行为受交通运输部门另案调查处理。
同时,还有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小程序售卖“新疆伊犁房车游学营”“深港6日名师名校名企研学营”和“壮游千年古都玩转魅力西安”等旅游产品并招徕营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其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卢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合同约定安排行程,以不合理的低价诱骗旅游者参团,也是本次通报的案例中的典型。
有过参团旅游的市民应该清楚,旅行中的购物行程一向“争议”较大。在本次公布的案例中,就有这方面的纠纷。今年3月,某旅行社组织“重庆武隆四天三晚游”旅游活动,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也非应旅游者要求的情况下,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场所。
根据通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是一年内第三次发生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赵某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导游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通报中还有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案例。今年2月,某旅行社组织游客罗某参加“仙女山、天生三桥品质一日游”旅游活动,未与罗某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不合理低价游”一直是各地旅游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在重庆也不例外。
通报显示,今年6月,某旅行社重庆分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骗旅游者参团,组织“老挝万象省5日4晚跟团游·纯享琅勃拉邦5天4晚”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变相获取1200元回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分社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30000元、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队陈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此外,还有在行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导游也“栽了”。根据通报,今年2月,某旅行社招徕常某等3人参加“渝黎约会”旅游活动,随行导游夏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夏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夏某和该旅行社改正,并对夏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裘晋奕 实习生程大铃网上股票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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